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泰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