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3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米金子,男,1986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李铭,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执行人:肥城市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潮泉镇擒马岭泰临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德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金子、**与被执行人李铭、肥城市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案件款10368.03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执32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涛
审判员 鹿 军
审判员 顾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