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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金源租赁站、***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1898号
原告:平阴县金源租赁站。
经营者:刘长兰,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庆沼,男,1951年2月5日出生,系刘长兰之夫。
被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兆忠,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联泉,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在,住肥城市。
第三人: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兆忠,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阴县金源租赁站与被告杨联泉、***、第三人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平阴县金源租赁站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金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阴县金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平阴县金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赵传秀
审 判 员 王童峰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 菊
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