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518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宝柱,肥城湖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91511455R。
法定代表人:杨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兆忠,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计92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郝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亚平
书记员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