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518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宝柱,肥城湖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91511455R。
法定代表人:杨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兆忠,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计92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郝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亚平
书记员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