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505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宝柱,肥城湖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人代表:杨仁军,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0年7月8日出生,住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培培
书记员刘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