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与***、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02民初54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线索,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红梅
审判员  赵京富
审判员  张岱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