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保9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尚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仁军,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与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17)鲁0983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本院依职权对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5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