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民初42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居民,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昵,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区工业一路北星火街东。
法定代表人:宋吉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前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94元,减半收取计170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刁 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