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SUNXUXUN、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26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SUNXUXUN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冀0426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SUNXUXUN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55213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期间的所有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宋吉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通过线下传统查询,发现在山东省肥城市高新区工业一路北星火街东,工业一路北有房产,房产证号为鲁(2016)肥城市不动产权第00026**,本院委托肥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肥城市人民法院反馈该房产已于2020年7月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过户。 4.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公积金、保险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发现有车辆六辆,牌照号分别为:鲁J×××××、鲁J×××××、鲁J×××××、鲁J×××××、鲁J×××××、鲁J×××××,经委托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其中对鲁J×××××已查封,其余车辆已过户,查封的车辆本院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 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区,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4855213元及利息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见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SUNXUXUN,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SUNXUXUN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波 审判员  周炳勋 审判员  江文海
书记员  江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