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2民初1583号
原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已书面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约定合法有效,本案的管辖应按该约定处理。被告的住所地为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万青
书记员 周梦苒
书记员 孙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