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38号
申请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1)鲁0983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云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