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337号
申请人:肥城市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汪明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赵伟东,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鲁1523财保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崔洪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