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309号
申请人:肥城市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汪明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赵伟东,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肥城市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