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肥城市桃园镇东伏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桃园镇东伏庄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路军,主任。
肥城市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肥城市桃园镇东伏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983民初6951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审理期间,本院依当事人申请作出(2021)鲁0983执保17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肥城市桃园镇东伏庄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相应财产。因被执行人肥城市桃园镇东伏庄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