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恒普物资有限公司与房产税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2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肥执字第1215-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恒普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肥城市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恒普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泰商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发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恒普物资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商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肥城市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