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983执3773号
申请执行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2021)鲁0983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57000元,并缴纳执行费36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上述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