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27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囡,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汉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汉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9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8元,减半收取1064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子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