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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2345号 申请人:山东恒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龙山路**春秋古城。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黄坤中,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春秋古城鲁园**。 被申请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沙沟村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恒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坤中、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32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坤中、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3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3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