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财保551号
申请人: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时运生,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肥城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朱联合,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卫某自愿用财产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0)鲁0983诉前调5175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卫伟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书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