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3768号
原告:***,女,194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海,肥城王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时运生,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上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联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东,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被告肥城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龙
书 记 员  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