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王庄镇魏家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魏一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成(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成(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奎信,肥城万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肥城市王庄镇魏家坊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表一份,结算表中分别列明了1-5#楼的面积、单价和总价,五座楼合计价款为15239158.25元。该工程结算表的计价方式与双方招、投标的约定结算方式不一致,且未明确标明该结算单系对合同内工程价款的结算还是对总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审认定该结算表是对双方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结算,属于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双方有争议的合同内价款的结算,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签证等约定进行认定,考虑到招、投标时是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进行,最终结算时亦可委托鉴定机构予以审核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肥城市王庄镇魏家坊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宋许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