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异1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肥城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村。
法定代表人:魏一芳,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老城镇河东桥南。
法定代表人:李祥森,职务: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西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村委会对(2020)鲁0983执16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村委会称,申请执行人泰西公司与被执行人***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项目经理马晓达成协议支付公司140万,从还款协议中分批支付,2020年1月25日支付公司90万元,剩余5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020年5月底,该村村委会换届调整后,村民委员会无集体收入,经党委政府批准筹措资金,2020年6月前,该村书记魏一芳,会计丁元平多次与公司项目经理马晓商谈,包括电话录音,归还50万元的计划,马晓经理同意后,双方于2020年6月30日转账交接办理收据。2020年6月29日,该村办理了增值税发票,整个流程包括跨行时间,筹备归还了剩余的50万元,已履行完毕。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村账户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泰西公司与被执行人***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7)鲁0983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后***村委会上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2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9民终23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肥城市******村民委员会于本调解书签收之后支付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40万元,其中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90万元,剩余5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或不支付,双方仍按一审判决执行。2020年7月6日经泰西公司申请,本院以(2020)鲁0983执1626号立案执行,2020年9月2日本院依据(2020)鲁0983执162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村委会在肥城市经管站的所有收入30万元整。
2020年6月30日泰西公司出具交款单位为肥城市******村民委员会转账50万的收据,收款事由为***村1#-4#住宅楼和5#便民服务中心楼工程款。2020年6月29日***村委会办理了增值税发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的跨行转账回单显示2020年7月24日,肥城市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向泰西公司转账50万元,备注:付***社区楼工程款。
本院认为,异议人***村委会对查封其账户有异议,但其本意是认为其已经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应再对其立案执行。其本质是以债权消灭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本案审查的对象即为债权是否消灭。本院认为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逾期则为按一审判决执行。2020年6月30日泰西公司为***村委会出具50万的收据的行为认定,是判断债权是否消灭的事实基础。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出具,由于收据不同于民间借贷中的借条的实践性,收据本身代表的是对已收到的标的确认,由于异议人***村委会并未实际给付,本院认定收据的本质是泰西公司对异议人***村委会按期履行的法律确认。目的是为确保执行依据的履行符合双方的调解约定,不因逾期加重异议人的付款责任。是双方对执行依据的自行和解履行。异议人***村委会的财务管理由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完成手续审查与发放存在24天的延后,并非异议人***村委会故意不履行造成,并未增加履行风险,亦未造成显著危害申请人泰西公司债权的后果。根据申请人出具的收款收据,本院认定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履行的协议,异议人***村委会已履行完毕,应视为对民事调解书的履行完毕,对***村委会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肥城市******村民委员会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琴
审判员 鹿军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董慧
书记员王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