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民初1557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榆山路山水文园9幢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鹏,董事长。
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凤山大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丰魁,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老城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祥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系第三人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第三人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第三人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翟春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倩
书 记 员 贺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