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2305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9)鲁0983民初528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云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