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21执保4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申请执行人:肥城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肥城市潮泉镇。
法定代表人:石兆来。
本院在*承润诉***、**、肥城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147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存款45000元及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