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21民初1471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肥城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肥城市潮泉镇。
法定代表人:石兆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肥城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润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名下相应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