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2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系受害人**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系受害人**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现住新泰市,系受害人**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1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系受害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现住新泰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202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系受害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现住新泰市。
上述五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世外潮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潮泉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潮泉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潮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肥城市潮泉镇。
法定代表人:李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肥城市向阳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肥城市肥桃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受害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受害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受害人***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200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受害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男,200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受害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3,女,202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受害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四路107号2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万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1、**2与被上诉人山东世外潮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外潮泉文化公司)、肥城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安装公司)、肥城市潮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泉镇政府)、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肥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与规划局)、**、***、***、**1、**2、**3、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弘理建设管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已查明事实能够认定本案受害人**、受害人***、被上诉人山东世外潮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重审时应当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划分责任。一审时对**人身伤害死亡造成的损失数额及涉案车辆损失未予查明,重审时应当予以查明,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