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23民初1198号
原告:山东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75518334X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住所地: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971236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在被告所欠工程款397123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却拖欠原告的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39712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产生纠纷时,向泰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