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长川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519号
原告:青岛长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前古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7021478374729XW。
法定代表人:陈进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学,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青岛万和鑫农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仁兆郭仁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50845809A。
法定代表人:高风清,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庆,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张伟,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第三人:山东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稻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75518334X。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经理。
第三人:青岛大正乐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林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75789831X。
法定代表人:张芹,经理。
原告青岛长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和鑫有限农产公司,第三人张伟、第三人山东宝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大正乐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工程造价难以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长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长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53750元,退还原告青岛长川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如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