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21执2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六层。法定代表人徐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住宁阳县阳关景园小区。法定代表人:任光成,公司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后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