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泰安市圣殿工贸有限公司宁阳机床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169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石桥村孔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69141N。
被执行人:泰安市圣殿工贸有限公司宁阳机床厂。住。住所地:宁阳县城财源路**/div>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