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

***与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921民初903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告: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住宁阳县华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与被告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丰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0日,原告曾因欠款纠纷将两被告诉至法院,后原、被告三方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撤诉。被告按照还款协议给付原告部分欠款后,尚欠15000元欠款经原告催要后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华丰建筑公司辩称,该欠款是被告华丰建筑公司自愿加入承担偿还责任,应由被告***个人承担,被告华丰建筑公司不应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华丰建筑公司承包了华丰镇北高村委回迁楼工程,被告***为工地负责人,原告***承揽了该楼内墙乳胶漆装饰工程,***称该室内装饰工程系与***签订的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尚欠***部分材料款未付。2017年5月2日,***将华丰建筑公司、***和华丰镇北高村委会诉至本院,要求支付其材料款等共计105916元。后原告收到41000元后撤回起诉。2017年9月6月,***以华丰建筑公司、***为被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共计64916元。诉讼过程中,***、华丰建筑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宁阳华丰镇建筑公司…2014年12月份,债务人***将华丰镇北高村委回迁楼部分内墙乳胶漆装饰工程发包给债权人***,工程结束后,欠债权人工程款64916元,由于该工程系债务人***所欠,现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自愿加入还款,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还款时间及数额。定于2017年10月10日债务人偿还债权人工程款14916元,2018年1月30日前债务人偿还债权人1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以此累推,每三个月还款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诉讼费1200元,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各50%,该款在第一次付款时交付…”。协议签订后***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鲁0921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协议签订后,被告华丰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分四次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50516元,其中包括诉讼费600元,尚欠15000元未支付。被告华丰建筑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递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了被告承包的华丰镇北高村委回迁楼部分内墙乳胶漆装饰工程事实清楚。根据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载明的债务人为***和华丰建筑公司,该协议系原、被告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和华丰建筑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被告华丰建筑公司主张系自愿加入的该债务,现不再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丰建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分四次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50516元,尚欠15000元未支付给原告事实清楚。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15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欠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