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

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21财保146号
申请人: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路花村南。
被申请人:山东宁阳工业园区恒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路花村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
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41056.9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