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

***与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921民初902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告: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住宁阳县华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丰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13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3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13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华丰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被告单位暂无能力偿还,要求分期偿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揽了被告施工的宁阳二十五中便民楼墙面粉刷装修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工程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壹佰叁拾元整,¥13130元”,欠据上加盖了被告单位财务专用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了被告施工的工程,并按要求完工后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相应价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付原告工程款131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13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欠款13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