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

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21执保483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路花村南。
被执行人:山东宁阳工业园区恒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路花村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宁阳工业园区恒信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宁阳工业园区恒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1056.9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