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6503号之一
原告:新泰市龙江门窗厂,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西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JMPQ705。
法定代表人:王庆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海,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650010。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金国,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泰市龙江门窗厂与被告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龙江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新泰市龙江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刘恒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