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

新泰市龙江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833号

申请保全人:新泰市龙江门窗厂,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西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JMPQ705。

法定代表人:王庆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海,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650010。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龙江门窗厂与被告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650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