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800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21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