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

***、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800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21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