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256号
原告: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庄镇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钟晓文,经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第三人:殷克泉,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第三人:张东,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第三人:宁阳凯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文化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叶新俭,董事长。
原告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殷克泉、张东、宁阳凯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殷克泉、张东、宁阳凯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殷 鹏
人民陪审员  李安传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