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宁阳县华丰镇东村村民委员会、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444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30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胜勇,山东云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华丰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住宁阳县华丰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斌,村委会主任。
被告: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宁阳县东庄镇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钟晓文,职务不详。
被告:李长赢,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与被告宁阳县华丰镇东村村民委员会、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长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即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士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