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꼠元超、某某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保1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28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财保87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