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354号
申请人:宁阳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前茅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C0C4NX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吴桥路中段(环城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65300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宁阳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宁阳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阳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