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保61号之二
申请人:宁阳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前茅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C0C4NX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吴桥路中段(环城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65300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宁阳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账户93×××04的银行存款9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