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保61号
申请人:宁阳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前茅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C0C4NX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吴桥路中段(环城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65300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宁阳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