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保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9)鲁0921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