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宁阳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财保22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宁阳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盛和家园2号楼10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