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执保699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夏庄社区谭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713255238。
负责人:齐勇,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县城西邢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64754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与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0000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工行山东省泰安宁阳支行账户16×××77内的银行存款5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