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盛安建筑装饰服务中心、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703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盛安建筑装饰服务中心,住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西关小学南门3号。 经营者:闫现军,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宁阳县**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2879号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