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21民初3537号
原告:宁阳县金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葛石镇夏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县城西邢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宁阳县金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宁阳县金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阳县金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阳县金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