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恢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南关。
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允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21执恢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冉